投资者关系

三部门明确深港通相关税收政策

发布时间: 2016-12-02

转自:和讯网


  证券时报记者 江聃

  在深港通即将正式开通之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昨日联合发布《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了深港通涉及的双方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者)股票转让差价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税以及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相关的税收政策。相关规定与沪港通税收政策基本保持一致。新规自2016年12月5日起执行。

  股票转让差价所得税方面,《通知》规定,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股息红利所得税方面,《通知》要求,内地个人投资者投资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应向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内地证券投资基金参照个人投资者执行。

  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但若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则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内地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香港联交所非H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可依法申请税收抵免。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深港通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印花税方面,《通知》规定,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继承、赠与深交所上市A股,按照内地现行税制规定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内地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继承、赠与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此外,对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股通和深股通参与股票担保卖空涉及的股票借入、归还,暂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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